教育部關于同意湖南文理學院芙蓉學院變更舉辦者的批復
教發(fā)函〔2023〕45號
湖南省教育廳:
你廳《關于湖南文理學院芙蓉學院舉辦者變更的請示》等材料收悉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《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》(教育部令第26號)等有關規(guī)定,經研究,現就有關事項批復如下。
一、同意湖南文理學院芙蓉學院舉辦者由“湖南文理學院、番禺市隆發(fā)公司”變更為“湖南文理學院、常德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”。
二、你廳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務職責,指導常德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切實履行舉辦者義務,加大辦學投入,改善辦學條件,提高辦學質量,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(fā)展。
教 育 部
2023年5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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